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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5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生效日期: 2019-05-01

发文字号: 粤人社规〔2019〕11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自19年5月1日起,广州省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并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各地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广东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置顶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二、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制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将单位缴费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2024年1月1日,全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即:2021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4.5%、2022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2023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5%、2024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6%。

三、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坚决落实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调整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及时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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