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都又对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做出了强调,提出了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的作用等要求。
各区(市)县人社、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安监部门,总工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一)要做到应保尽保。2016年,按照国家、部、省要求,针对我市建筑行业项目特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成人社发〔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成人社办发〔2016〕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我市建设领域量身制定了工伤保险政策。全市要以全面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认真参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抓好全市范围内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参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检查。已开工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整改;新开工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要参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上述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予落实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市和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的情况出现。三是对符合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水利工程,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并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包括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应加强检查,防止出现开工不参保的情况。
(三)要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务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扩大有效覆盖,为建设施工一线职工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社会保险事务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确保工伤职工权益落实。
二、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稳定
(一)项目业主要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二)以标段为单位的大中型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标段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真做好业务经办及管理服务工作
(一)要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定金额、组织征收,并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要切实规范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一是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二是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
(三)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核发服务工作。一是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所用职工遭受伤亡事故的,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主动为伤亡职工及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相关工作。未按规定报告(无可抗力情况除外)和毁灭现场、灭失证据的,以及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二是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所用职工遭受伤亡事故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办工伤认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工伤备案及工伤待遇拨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市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今年,我市将全面推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各区(市)县要安排专门针对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单位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五、强化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一)明确职责。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确保全市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无缝链接、实施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负责加强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将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大检查内容;对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总工会积极开展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健全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维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职工权益维护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建设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对各类建设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二是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沟通,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设项目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定期组织开展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联合督查。三是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总工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