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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2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发文字号: 宜住金发〔2017〕6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范补缴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按照规则进行补缴。

市公积金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操作规程》已经市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业务操作规程》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日

附件: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业务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范补缴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补缴:

一、补缴情形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公积金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二、时限和额度

补缴应按照补缴期间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应补缴额,职工当年缴存额与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的缴存额上限。

(一)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补缴的

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补缴职工录用或调入本单位之月起至单位为该职工开户缴存月之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且单位必须一次性补足应补缴额。

(二)漏缴、少缴补缴的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时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已开户缴存单位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之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自由职业者缴存户从开户之日起按月缴存,不追溯补缴开户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2、因单位原因造成部分职工未从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早于劳动合同签定之月、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公积金账户开户日期。离职提取后在原单位开户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缴。

3、当年未在1月(或7月)及时调整缴存基数,需要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当年1月(或7月)起至单位实际调整月的期间内进行补缴。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不得变更或补缴。

4、部分职工因故封存停缴,需要补缴停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封存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三)错提、限期退回补缴的

1、操作错误提取的,应及时纠正退回,按补缴程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须追回的,按补缴程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四)其它原因应补缴的

1、单位因故发生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停缴)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欠缴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2、因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且必须全额补缴发生错误时段实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补缴申请资料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均须填制一式二份的《个人补缴表》、《汇补缴书》,并提供电子版。并对应以上补缴情形提供其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新增、调入职工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劳动合同或者职工工作调入的证明、补缴时间超过6个月的,还须提供补缴期间职工的原始工资表、社保缴存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补缴期间职工的原始工资表、社保开户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因降低比例缴存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提供:降低比例缴存的审批文件、补缴期间职工的原始工资表。

(四)补缴部分职工停缴封存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该部分职工在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资料、补缴期间职工的原始工资表、社保缴存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五)因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情况说明(单位盖章)、补缴期间职工的原始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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