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 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09-06-10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生效日期: 2009-06-10
发文字号: 〔2005〕 行他字第 5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对于《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