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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本通知重点:1.申报时间:每年12月20日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 1 月 20 日前申报结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日期;2.超出规定时间后申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辖区各街乡社保所、参保单位:

为确保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时结清,请各街乡社保所、参保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单据的申报工作。

1.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 1 月 20 日前申报结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日期。

2.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56号)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医疗费用,超出规定时间后申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丰台医保中心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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