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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部分证明材料的通知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2018年12月10日起,取消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2.参保人员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前,应在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并在相关医疗机构取得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3.参保人员在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单位申报其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时,无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登记服务单;4.单位申报参保人员的生育相关医疗费时,异地费用无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各参保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参保单位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自2018年12月10日起,取消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前,应在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并在相关医疗机构取得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单位申报其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时,无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登记服务单。

  三、单位申报参保人员的生育相关医疗费时,异地费用无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本单位职工,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申报顺利进行。

  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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