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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通知

摘要 自2017年7月起对我市部分参保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

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3]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起对我市部分参保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现将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核定其在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档次。

本市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执行。具体上浮、下浮档次考核指标参看附件1。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执行有效期为一个缴费年度,期满后按原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根据浮动费率考核指标重新核定下一缴费年度缴费费率。每年核定一次,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本次调整的单位明细及调整依据详见附件2。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

附件2:海淀区工伤浮动费率调整明细

附件1: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docx附件2:海淀区工伤浮动费率调整明细.xlsx

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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