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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7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生效日期: 2020-02-01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20〕3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2020年2月1日起,河北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区间和浮动标准,进一步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 ,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切实减轻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缴费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现就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的规定,在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1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费率浮动区间和浮动标准,减少费率上浮单位户数 ,增加费率下浮单位户数,进一步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 根据2019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使用情况,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如出现基金支付缺口,动用基金结余弥补。

(一)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1个月以上的市(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张家口、邢台、衡水、定州、辛集市和省本级),参保单位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见下表)。

(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0个月以下的市(唐山、邯 郸、承德、沧州、廊坊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2月底前确定2020年度费率调整方案。

三、 继续执行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去产能降费政策,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下浮不得上浮。

四、 2020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全省统一为2020年2月1日起,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各设区市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进行费率浮动调整工作,不得线下操作。3月底前各设区市将本地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情况书面报省社保局。

五、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社保局负责对各地降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将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马国年 0311 -85518100 13722999000

刘伯洲 0311 – 66908575 1393308003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4日

附件:各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经办机构联系人名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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