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核减超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01
发文单位: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暂无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襄阳市4月起,公积金基数上限下调:由18801元调整为16275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审计问题的整改意见,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的要求,根据襄阳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计算,2019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由18801元调整为16275元。
二、核减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范围
(一)核减时间。核减超上限缴存的时间为2019缴存年度,即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
(二)核减范围。全市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调整缴存基数。超上限缴存单位在2020年4月内完成2019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二)计算超缴金额。调整前月缴存额减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3906元)后的余额乘以超缴月数,(加超上限补缴金额)为超缴额。
(三)核对超缴金额。单位与中心进行超缴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四)办理抵减。
1.单位依据应核减金额核定当月应缴存额;
2.单位按核定后当月应缴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单位当月核定缴存额计入职工当月个人账户;
4.按以上步骤逐月实施,直至抵减完毕。
四、办理方式
核减工作采取柜面方式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基数未超上限职工不作调整;
(二)2020年4月前退休职工不再核减。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