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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摘要: 从2017年1月1日起调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研究,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原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申领并经核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增加额不足37.5元的,补足到37.5元;再按本人2016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5%。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6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6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1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6年出生)、75周岁(1941年出生)、80周岁(1936年出生)的,可按2015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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