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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5-20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文字号: 建保〔2008〕93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公积金管理的日后重点工作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等。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制定了《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的要求,2008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国家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实现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反应强烈的办事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后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检查其整改情况。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住房公积金存放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对发现的项目贷款、挤占挪用资金、逾期个人住房贷款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出现风险的资金等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解决职工提取难、贷款难等突出问题,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8年5-6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组成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制度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司局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城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2.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第二阶段(2008年7-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设区城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
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辖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2008年9-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针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帮助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10月底前,各省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督促检查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2008年11-12月):总结分析、巩固成果
全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年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务院。
各地区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注意总结、推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已纳入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设区城市也将其纳入当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各级相关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针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四)加强研究,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从源头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五)定期通报、推广经验。各地区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的方式,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编发《全国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刊发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地经验,供全国交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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