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7
发文单位: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7-01
发文字号: 烟住〔2018〕26 号
失效日期: 2019-06-30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2018 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 17255 元;2.2018 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将 2018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8 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 17255 元。
二、2018 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 1730 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 191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
三、2018 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四、各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调整承诺函》(请登录 http://www.ytgjj.com 下载打印)。未按规定口径进行缴存基数调整,职工提出异议的,由单位承担重新调整和补缴责任。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