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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以单位性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费率一律由原来的19%调整为16%,个人部分缴费费率不变;2.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按照总费率1%执行,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及安徽省社保局通知要求,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以单位性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费率一律由原来的19%调整为16%个人部分缴费费率不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仍按原缴费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按照总费率1%执行,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及时、准确执行到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加强宣传服务,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并及时跟踪政策实施成效。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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