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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6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日期: 2019-05-01

发文字号: 暂无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为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巩固我省现行省级统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将全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情况列入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上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


七、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实行“社保机构负责申报、核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模式,按照“成熟一险种、移交一险种”的原则,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工作;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优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奠定良好基础。认真梳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做到底子清、数据实,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严格社会保险费核定制度,禁止变相增加企业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省级层面由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督导检查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提出具体安排,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工作,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印发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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