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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30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9-05-01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 2019〕19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重点:1.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采取集中降费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进行;2.降费额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数费分各2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对2019年5月份、6月份的费款执行降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于2019年对部分企业实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9〕25号)精神,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采取集中降费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享受阶段性降费企业的具体名单,在省社保中心和省医保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研究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各地须严格按照上述行业范围确定。

二、降费额度

具体额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数费分各2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对2019年5月份、6月份的费款(所属期)执行降费。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入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浙政办发〔 2013〕18号文件规定的减征政策与上述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降费月份,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隈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二)集中降费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三)对因集中降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要求和稳企业防风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报告。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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