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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

摘要: 本通知对于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和住房公积金转出公积金中心的申请受理、信息与资金转出、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出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成都公积金中心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地。成都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2.审核受理。

分中心、各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分中心、各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地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外地公积金中心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外地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外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成都公积金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成都公积金中心,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成都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外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成都公积金中心

(一)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成都公积金中心所辖范围,并已与外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转出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转出职工无未办结的在途业务和提取止付金额;

(3)转出职工所在单位汇、补缴清册未处于冻结状态;

(4)转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5)其它影响职工公积金转出的情况。

审核通过的,成都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地公积金中心,由外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地公积金中心。同时按照现行渠道(即《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外地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地公积金中心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成都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外地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成都公积金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仍按照中心原流程进行业务的办理。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

附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docx

2.成都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doc

3.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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