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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6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9-01-0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300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城乡居民应当于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2.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办理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手续;3.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方便群众、减负惠民,现就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应当于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对于上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底;上年度未参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补缴当月计一个月)至当年底。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办理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手续。其中,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四个月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出生的,可在缴费期内直接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参照职工医保垫付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就医登记管理。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五、统筹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低于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参照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结算。

六、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转住院治疗(含转住院治疗前死亡的情形)前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七、定点服务机构实际销售的医保药品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高出部分参照我市个人增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参保患者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胰岛素类药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购买胰岛素注射器和针头等,所发生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

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透析治疗费用,继续按B类诊疗项目执行,个人增负比例为1%。

十、参保人员因心脏移植、肺移植等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需要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所发生医疗费用参照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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