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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的申报条件,病退人数总量管理,申报流程及有关要求,报送时间、地点及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一是必须为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政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现在存档机构寄存档案的人员,并提供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政策文件或法院裁决书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二是必须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病退。

二、病退人数总量管理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仍实行政策与总量双控办法。各县(市、区)2017年病退申报按照不超过本县(市、区)2016年度实际办理人数控制。对个别县(市、区)确实需要增加控制人数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人社厅申请增加人数。

三、申报流程及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统筹单位对申报病退人员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核公示的办法进行。市本级统筹单位要将病退文件以及相关要求在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开,符合病退申报条件人员,由本人向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病退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一)本人申请。符合病退申报条件人员,向本人所在用人单位或寄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本《通知》有关要求领取、填写、递交各种申报材料,个人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和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公示、上报。

1.人事档案。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单位要严格按照病退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申报病退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等病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病退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

(1)根据审查结果,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经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病重在前病轻在后的顺序依次排队,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或现档案托管机构进行公示)。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工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职工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和装订。并依据档案记载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填写字迹规范清晰,不得有任何涂改、重描、覆盖痕迹,简历栏的时间、履历要与档案原始记载一致,填写至退休前最后一个月。

(3)接续临时工工龄的,须提供从事临时工工作期间的原始工资表。

(4)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上报前养老保险费须缴纳完毕。

(5)所有单位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由个人签字确认后,参保单位和经办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公章。缴费信息必须打印至2017年12月,如有欠费个人不愿意补缴的情况,必须有职工本人书写的放弃补缴承诺书;如有补费情况,必须附上缴费单据,2017年12月以后补缴的,从补缴下月起计发养老金。

(6)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2.病历材料。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单位要按照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对本人提交的病历材料通过当地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真伪(对未参加医保人员或特殊情况未通过医保系统就医人员,由单位派专人到出具病历材料的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病历材料核实真伪)。

(1)为防止病历材料遗漏、丢失,各县(市、区)、各单位和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附件2)要求上报。

(2)在报送鉴定材料时,劳动能力鉴定表要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须与职工退休审批表的照片同版),表格书写字迹清楚,鉴定编号由负责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病退鉴定工作的人社部门统一填写。各县(市、区)编号见《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编号分配说明》(附件9)。

(3)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要签订《用人单位病退申报材料审核承诺书(1)》,审核人为企业人力资源部(劳资科)或档案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申报病退材料的初审认定。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审核人事档案材料,工伤保险处审核病历材料。主要审核报送的人事档案和病历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病退的条件。对档案或病历未进行规范整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填报要求不予受理。

(四)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要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劳鉴〔2007〕4号)文件有关要求,对经认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组织专家进行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制定初次鉴定方案。初次鉴定时要对每一位申请职工进行面检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并将职工初次鉴定面检情况填写到《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中,提出初次鉴定意见,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检查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确认后,可安排鉴定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每位职工的原始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资料要完整保留,作为最终鉴定材料的一部分,在最终鉴定时提交给省劳鉴委。

(1)时间安排。2017年度病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于2018年5月完成,具体鉴定时间和地点于2018年5月15日前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提前公布。

(2)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保价行费〔2014〕44号)规定,每人收取400元鉴定费。

(五)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劳鉴委组织相关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最终鉴定采取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和抽查面鉴相结合的办法。审阅审核鉴定资料,主要包括初次鉴定的临床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历史病历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抽查鉴定在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由鉴定专家对抽查人员逐个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并提出最终鉴定意见。

(六)病退审批。

1.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经市人社局对职工人事档案等材料和用人单位填报的《审批表》进行初审并公示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2.省人社厅审批后,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和档案审批的职工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将相关材料退回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相关手续。

四、报送时间、地点及申报材料

(一)单位准备时间。各县(市、区)、市本级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务必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申报材料按要求准备完毕。

(二)报送时间。市本级统筹单位:2018年4月2日至4月10日;县(市、区):2018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周六、日不办公)。

各县(市、区)、市本级用人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报送申请病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和病历鉴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送地点。东二环1539号人才大厦一楼大厅东侧。

(四)申报材料。

1.本《通知》所需各类申报表可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ebd.lss.gov.cn) “公告公示”栏下载,按要求填报《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企业职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公示情况报告》、《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承诺书(1)》。纸质版要按照规定的份数填报,附件7在报名时须提供EXCEL电子版。

2.表格上粘贴的照片必须是一寸免冠近照(白底)。

3.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复印件上由职工亲笔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2017年因病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专用”字样,单位加盖公章。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病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社局成立我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病退工作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鉴定程序,实行严格的工作流程。

(三)医疗鉴定专家必须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入库专家中选择,不得选用非专家库医务人员承担鉴定工作。鉴定专家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2)、(3)》。

(四)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核对申请职工档案、病退等材料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郝斌养老保险处电话:3088521

马宇新工伤保险处电话:3088368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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