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9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18〕3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天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受理,当时办结。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