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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摘要: 本文对武汉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限、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登记方式、缴费渠道、待遇享受期逾期参保缴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8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细则(试行)>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限

2019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新生儿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天)。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新生儿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时,免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出生次年按我市规定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

三、参保登记方式

首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保人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EG格式)、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手续。

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生儿父母双方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新生儿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EG格式)、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

我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四、缴费渠道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参保登记时开据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或农业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需要缴费凭证的居民可到邮储银行或农业银行网点开具缴费凭证。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与邮储银行或农业银行办理了预存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只需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邮储银行或农业银行存折(卡)中,由邮储银行或农业银行代扣。需要缴费凭证的居民可到邮储银行或农业银行网点开具缴费凭证。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也可自行通过“湖北税务网上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APP”,邮储银行或农业银行提供的网办平台、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缴费人通过“湖北税务网上税务局”缴费的,可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也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我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就读学校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学校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网点或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网点或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网点或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五、待遇享受期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2019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2019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按规定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六、逾期参保缴费

出生90日后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逾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不追溯。

七、政策业务咨询

城乡居民可拨打027-12333社保咨询电话,咨询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可拨打027-12366税务咨询电话,咨询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及经办流程。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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