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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合并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9

发文单位: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7-07-01

发文字号: 泰人社发〔2017〕228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7】6号文件要求,泰州市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地区。我市自2017年7月起正式启动合并实施工作。

关于合并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

市区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7】6号文件要求,泰州市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地区。我市自2017年7月起正式启动合并实施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比例

合并实施后,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按新的缴费比例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区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比例调整为12.3%,其中单位比例10%,个人比例2.3%。生育保险应保未保的单位自2017年7月起纳入合并征收。

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医疗费用,缴费比例按原口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仍为11.8%。

三、其他事项说明

原生育保险在市本级参加而医疗保险在海陵区参加的单位,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统一并入海陵区管理,生育保险报销由海陵区医保中心办理,地点:财富广场四楼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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