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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9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生效日期: 2019-01-01

发文字号: 石社险〔 2018〕47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工作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2.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3.2019年1月以后,工伤保险费率管理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费率调整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安排进行。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近日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为做好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移交税务征收有关工作,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

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工作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向社会俣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登记信息及登记信息变更、人员参保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

二、关于缴费基数核定

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参保单位仍按照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业务办理期仍为每月1日至25日。从2019年1月开始,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底向税务局移交当月缴费核定数据。

三、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

从2019年1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继续由税务征收同时工伤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经办系统查询打印或到社保中心业务窗口打印《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工伤保险费核定表》,并携带上述两表及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征缴窗口或线上渠道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不变,仍通过河北银行柜合、建设银行线上缴费或到县(市、区)税务部门指定银行缴费。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管理

2019年1月以后,工伤保险费率管理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费率调整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安排进行。

五、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参保人员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夆缴费档次,并按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缴费方式缴费,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

(二)达到享受待遇年龄需要补费的参保人员,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补费申请表》,参保人员持表到当地税务部门缴费。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办理的转移业务,需向转出地提供城乡居民保基金专户账号,由转出地直接将转移基金转入基金专户,不再向原收入户转移基佥。2018年已办理转移但年底前未到账,须及时与转出地联系,重新办理转移业务。

六、业务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流程见附件:“企业职工养老保验、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示意图”。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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