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9-02-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生效日期: 2019-03-01
发文字号: 〔2019 〕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经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请用人单位认真做好统筹部分缴费基数计算工作,及时准确申报缴纳费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