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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企业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权限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下放企业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8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05-28

发文字号: 哈人社发〔2018〕84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从2018年6月起,哈尔滨市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权限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部分权限下放至各区。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强化对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监督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多数具体经办业务已经下放的情况下,下放基金监督权限时机已成熟。经我局研究,从2018年6月起,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权限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部分权限下放至各区,具体下放内容、依据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和第七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按照《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社部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239号)第三款“涉及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举报投诉及欺诈案件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当地人社部门社保基金监管机构查处。”的要求。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将以下两种情况下发至各区:1.参保企业按企业所在区划分,有企业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审核业务。2.各区所属档案保管部门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审核业务。同时,2017年11月,我局在“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有关要求”的会议上,已要求各区做好基金监督权限下放的承接准备工作。依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业务的下放情况,基金监督权限随养老保险退休核准业务下放至各区,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本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监督工作。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和第七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二)根据《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5〕108号)第一章第三条“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城乡居保征缴业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下放城乡居保待遇支付业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2017年12月1日起已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及待遇支付部分业务权限下放至各区级经办机构。

(三)市本级保留的部分监督权限

目前,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暂未下放的部分权限包括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待遇补发”业务的复审权限;

2.由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财务核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等业务仍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管理。市级监督机构保留对上述业务的监督权限,其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监督权限全部下放。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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