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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生效日期: 2019-05-01

发文字号: 黑人社发〔2019〕12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6%;2.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6%,费款属期为5月份的执行16%的费率,费款属期为4月份的执行20%的费率。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290元/年。

费款属期为4月份的仍按56820元/年的缴费基数执行。

三、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各地要切实承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调整公共预算支出结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等多种措施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严格内控管理,防范基金凤险,组织开展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确保国家政策按时落实到位、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把好事办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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