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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文件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20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9-01-01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18〕117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2018年10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2.优化职工医疗救助基金;3.完善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4.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5.完善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6.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政策

切实做好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积极引导困难群众主动参保续保。同时加大补助力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将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对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经办合作,进一步方便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享受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二、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一)优化职工医疗救助基金
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将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0.3%筹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可按0.5%筹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用于保障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对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或养老金的0.3%筹集,筹集渠道和方式不变。
(二)完善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除外)中,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1500元/人,“未成年人”、“高校大学生”1040元/人。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人”、“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600元/人、700元/人、240元/人、18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900元/人、800元/人、800元/人、860元/人。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二)实行双向转诊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在紧密型、专科共建型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上转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下转住院的起付标准免于计算,连续住院期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一次。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计算,其中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80%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400元/次,“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四、其他

本通知除另有规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适用于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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