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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文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09-05-19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 2009-05-19

发文字号: 〔2009〕行他字第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对于《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回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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