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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文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1-05-19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 2011-05-19

发文字号: 〔2011〕行他字第 50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对于《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的回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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