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bigimg1

扫描关注微信服务号,页面自动跳转

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件名称: 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08-17

发文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

生效日期: 2005-08-17

发文字号: 国法秘函〔2005〕314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对于《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闽政法函〔2005〕4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联系我们

400-686-991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