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0-3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 2018-10-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 2018〕5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适用范围: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