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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摘要: 福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低于基准费率50%的按现行费率执行,高于基准费率50%的按基准费率的按50%执行。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二、为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坚持“就低不就高”原则,即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低于基准费率50%的按现行费率执行,高于基准费率50%的按基准费率的按50%执行。

三、降低费率期限,暂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我市根据实际情况,从2019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前,对降低费率期限再做适当延长。此期间,《福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不再单独执行,今后将根据省级文件统一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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