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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摘要: 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通过自助服务的方式将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划转给近亲属中的一人或多人,具体划入金额由参保人员本人自行决定。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功能,有效发挥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实行家庭共济

参加本市各统筹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以共济给参加本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障,且医疗保障待遇正常的近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

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通过自助服务的方式将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划转给近亲属中的一人或多人,具体划入金额由参保人员本人自行决定。自助服务模式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和管理服务要求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未建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共济需要设立个人账户。

共济后的个人账户资金,所有权同步转移,其使用、结转、继承等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的使用范围

在现有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具体为账户所有人本人发生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药机构内发生的自费、自理和自付医疗费;

(二)在本统筹地发生的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具体品种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商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三)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

(四)在本统筹地购买的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范围内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

三、其它

(一)近亲属关系采用个人确认制,其真实性由参保人员个人负责。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三)纳入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范围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以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为准。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凭相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原始发票,至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可根据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工作推进要求适时开展,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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