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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1

发文单位: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18-07-01

发文字号: 锡人社发﹝2018﹞151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继续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2.继续阶段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7%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3.继续阶段性执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9%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4.继续阶段性执行职工生育保险费率0.8%的单位缴费比例;5.社会保险费率标准统一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人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7%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执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9%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执行职工生育保险费率0.8%的单位缴费比例。

四、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各为0.5%。

以上社会保险费率标准统一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五、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用人单位(含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知实施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抵冲或退还。

以上阶段性降费统一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六、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民航江苏监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3号),对不能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铁路、能源、机场工程等建设项目,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18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下调50%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多数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行业确定工伤风险类别,自2018年7月1日起,市区劳务派遣企业统一按四类行业确定基准费率。

八、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77号)规定,在核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前两自然年度,被列入危险化学品“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调整时在正常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档。

江阴、宜兴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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