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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文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30

发文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16-04-30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6〕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本次通知内容包括:1.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进行调整;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3.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在开户时确定缴存比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交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通知发布后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在开户时确定缴存比例。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在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时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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