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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9年缴费基准值和待遇核算基准值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明确2019年缴费基准值和待遇核算基准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8-13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日期: 2019-01-01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9〕48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湖南省各地区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准根据平均工资调整为新标准。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 号)规定,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2018年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 4764 元,2018 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6108 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养老保险。2019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为4764元,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9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文件“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6108 元。

二、失业保险。2019 年失业保险缴费基准值为 4764 元,从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工伤保险。以 2018 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108 元,作为省本级职工平均工资基准值。省本级工伤保险运行中,采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 6108 元为基数。

以上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因基数变动导致的 2019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差额不补缴。各市州可根据本统筹区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的基准,允许各市州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补缴因基数变动导致的2019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差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 年 8 月 6 日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13 日印发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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