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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衡阳完善公积金缴存制度,新规定自2019年9月19日期执行。

各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高我中心服务效能,快捷高效做好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同时为以后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完善数据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缴存单位的基础信息

各缴存单位确定缴交公积金的户名和付款账号,交所管辖区域的管理部核实是否与中心业务系统中缴存单位户名和付款账号一致,若不一致需提供资料及时更新单位信息。

二、规范缴存单位付款摘要备注信息

各缴存单位在付款时须在付款用途(备注)栏统一注明“zh公积金八位数单位账号+单位名称”,例如衡阳市XX公司付款交公积金时,需在付款用途(备注)栏注明“zh01010101衡阳市XX公司”。

三、以下未按规定付款缴存的将实行资金原路退回

1.未在付款用途(备注)栏注明单位账号与名称,且在系统中查询不到单位付款名的(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拨款的除外);

2.新开户单位应在缴款当月完成好单位及个人账户开户手续,若未及时开户,在次月将资金原路退回;

3.以个人名义转账(现金)进行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或补缴的,资金将原路退回。若为个人现金缴款退回的,需提供缴款人身份证、现金缴款单及个人收款账号。同时今后禁止以个人名义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

四、未分配金额转移事项说明

1.未在付款用途(备注)栏注明单位账号与名称的,按付款单位名称挂账(财政零余额账户缴款按付款户名挂入对应的财政集中专户)。

2.与实际缴款单位不符,后续需要调账的,缴存单位提供说明并加盖公章,交管理部核实后次月进行调账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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