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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3

发文单位: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并医保发〔2020〕18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从2020年2月起,太原市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自2020年1月下旬疫情爆发以来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企业采取了职工医保费缓缴的措施,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到3月底期满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对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再次进行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 对不诚信企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依法予以追偿。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全面梳理规范业务流程、简化审核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按照管理权限逐步向城六区下放医保经办业务,实现“一窗口受理、一窗口办结、一站式服务”,减少人员聚集,确保业务经办顺畅、便捷。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应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在疫情期间试运行了网上办理征缴申报核定业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同时,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应用,升级网厅服务,推行“不见面”服务,依托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从参保缴费、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全流程的 “线上办、一次办、即时办”,并形成常态化。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根据我市职工医保费减征后基金收支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六、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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