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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区别你知道吗?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经常被提及,也有很多人甚至以为这两个没什么区别。两者都是以城乡居民为参保对象,两者并非相同,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基本医疗保险就是平常说的“五险”其中之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而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则属于它的补充形式。

一、基本概念的

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则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也是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费用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缴费部分,一般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缴纳。

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等。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2、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定点医院和转诊审批制度。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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