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30
发文单位: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10-01
发文字号: 丽人社〔2018〕269号
失效日期: 2019-12-31
摘要: 结合市本级实际,现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基础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
关于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临时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