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8
发文单位: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暂无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从2021年5月起,包头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费核定,将由“当月核定次月”调整为“当月核定当月”,实现参保登记、缴费人员增减变动和费用缴纳按月同步。
各旗县区人社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各参保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60号),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保经办水平,适应税务和人社部门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上线运行,统筹考虑我市参保缴费统一经办的实际,计划将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期由次月调整为当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起,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费核定,由“当月核定次月”调整为“当月核定当月”,实现参保登记、缴费人员增减变动和费用缴纳按月同步。4月底不再核定5月份的应缴计划。
二、调整人社和医保部门业务经办期:暂定每月1至10日为参保登记、缴费人员增减申报业务经办期,11至15日为应收核定经办期。税务部门征费期暂不变动,每月截至到20日。
三、为确保平稳过渡,3月底已经生成的4月份社保费核定计划,参保单位应继续缴纳。4月1日至16日及5月当月10日前,可办理5月当月的参保登记、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
四、各级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业务联动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微信和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业务辅导,明确告知经办期调整后的业务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经办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