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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流程》的通知

摘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包头市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流程。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包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7日

包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流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包头市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在我市辖区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自治区规定申领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申领时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申领。

三、申报受理

职工或所在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所在市失业保险中心或旗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

四、所需资料

(一)申领人二代身份证、二代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二份(需二代身份证、二代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共同复印在一页);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整个证书内容);

(三)《包头市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申领审批表”,一式二份)。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列入自治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我市补贴标准在相应基础标准上不超过规定标准的20%。

六、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或所在企业,在每月20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向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所在经办机构上报申领资料。

(二)经办机构接到申领人申领资料后,即时核实其身份证、二代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信息,核实失业保险参保信息和企业是否正常缴费,同时通过规定网站联网查询、验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对申领审批表相关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核实无误后,对查询结果留存截图,形成汇总意见。对不符合申领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

(三)各经办机构将本月审核后的补贴人员汇总情况表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复核汇总并经就业局分管领导、市人社局有关科室签署意见后,市失业保险中心提交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和包头市就业创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部门向市失业保险中心出具书面公示结果。

(四)市失业保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包头市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及电子表,附申领审批表、申领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报市就业服务局基金科(以下简称基金科)进行复核。

(五)基金科在复核无误后,经相关部门、科室、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支付补贴资金,并发放至职工二代社会保障卡(二代社会保障卡需激活)或本人银行卡中。

七、工作要求

(一)市、各旗县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所辖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审批和上报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市、各旗县区有关单位要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工作,使企业参保职工都能了解此项工作,熟悉办事程序、知晓办事场所,确保相关政策真正做到普惠于民。

八、监督检查

市、旗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举报专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并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旗县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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