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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名称: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12

发文单位: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郑公积金〔2021〕33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管理。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个人)、业务承办部门(大厅、网点):为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按照法规政策规定,逐月、按时、连续、足额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为无劳务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租金账户,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按照《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公积金〔2016〕25号)的规定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二、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在受理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要严格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缴存及在职情况,对劳务关系不一致又无合理正当理由或者虚构劳务关系的贷款申请人,不得批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严厉惩处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和业务承办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审核力度.对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惩戒期间暂缓或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通过报纸、公积金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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