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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暂无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尊敬的缴费人: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上述“三险”的申报缴纳流程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关于沈阳市实行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三险一盘”统一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操作指南

各参保单位:

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社会保险缴费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险”)统一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申报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参加“三险”的基础和前提,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企业在申报缴费后,实行养老、工伤、失业“三险一盘”统一申报。

二、统一记实缴费

“三险”人员变动要以养老保险变动申报结果来确定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申报人员,确保“三险一盘”人员一致。参保单位通过在政务服务网登陆社保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社会保险费缴费到账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网上报送“三险”缴费人员明细盘,社保经办机构做记实处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缴费数据存在差异的不予记实,参保单位要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符合政策规定、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缴纳“三险”的企业、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人员等情况,实施参保审核,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一)行业审核管理。对省以上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三险”不在一个统筹层次的参保单位实行一次性审批和年度核验制度,即参保单位提供不在我市参保的其他险种《参保缴费证明》后,可缴纳单一险种。次年1月份,参保单位应提供上年度《参保缴费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三险”缴费存在差异的,移交行政基金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稽核。

(二)多重劳动关系管理。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须在我市其中一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在其他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附件:

沈阳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三险一盘”操作指南(试运行版).pdf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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