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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3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 2019-01-01

发文字号: 税总发〔2018〕19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已经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征收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的个别地区,企业职工其他险种,原则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期完成相关险种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已经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征收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的个别地区,企业职工其他险种,原则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待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后,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和相关业务对接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新承接险种情况,确保顺畅衔接、平稳征收。

二、积极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主动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提出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编制意见。要根据政策变化情况,主动测算影响收入规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经人大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做好征收工作。

三、切实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一)稳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目前由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企业及职工应缴费额信息征收的,继续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相关信息征收。目前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继续由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明确的缴费政策,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定缴费方式,原则上继续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

(三)稳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在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的基础上,发挥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优势,为缴费人提供手机APP等更为便利的缴费渠道。采取现金方式征收的,要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协调机制作用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牵头建立的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作用,压实各方责任,统筹协调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和征收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要利用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取得企业和职工参保登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明细信息,并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便于及时做好权益记录,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要利用协调机制妥善处理有关涉费舆情和信访事件。凡遇有相关事件,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实做细工作,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其协调解决问题,并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五、持续提升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水平

(一)优化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着力完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要尽可能采取在政府政务大厅或社会保险经办大厅设置缴费窗口的形式,由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联合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社保经办和缴费服务;对于部分关联业务可探索推行“一窗式”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税费错峰管理,节省缴费人时间。

(二)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

各省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对基层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岗位人员(含12366热线咨询人员)需求和配备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把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优先调整配备到社保费工作岗位上来,切实充实社保费业务人员。要加强对基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全面提升征收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为缴费人提供更为优质的缴费服务。

(三)做好业务辅导和政策解读

各级税务机关要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共同做好针对缴费人的业务辅导和政策解读,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确保咨询答复和政策辅导及时准确,促进依法依规履行缴费义务,为平稳征收创造良好氛围。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要亲自谋划、统筹协调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周密部署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各相关责任处(科、股)室要按照部门分工,层层抓好工作落实,压实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重点工作要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督查督办任务清单。

(二)确保准备工作到位

各省税务机关要扎实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各项准备工作的督导,抓紧完成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的联调测试,按照《2019年税收报表制度》和开展社会保险费费源分析、收入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的口径,将2018年相关分月征缴明细数据按要求导入决策支持系统和征收系统,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分析工作奠定数据基础。

(三)加强基层业务指导

各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督导,对基层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及具体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技术等方面问题,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明确问题反映渠道,以及分办、承办、反馈时限等要求,指导基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和征收管理工作。对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和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保费二组)报告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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