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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清理工作的通告

摘要: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加强缴存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充分重视起来,如违反相关规定,资金中心会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缴存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清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现有封存账户清理步骤

(一)封存账户分类标示转移

1.G系统已完成了更新升级,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增设了“保留”字段。

2017年7月31日前,单位负责完成对封存账户的分类标示确认。职工因公外派等情形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保留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标示为“保留”。

G系统上线前形成的封存账户,由建设银行负责比对账户信息,存在疑义的,通知职工所在单位,请单位配合联系职工核对确认账户信息。G系统上线后形成的非“保留”封存账户,由资金中心将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2.2017年8月31日前,单位完成职工信息核对确认工作。

3.2017年9月初,资金中心将G系统上线前形成的非“保留”封存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二)完成封存账户分类销户处置

1. 2017年9月20日前,建设银行负责通知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同时提示已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账户的职工,可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完成资金转移。

2.2017年9月30日前,资金中心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关于逾期不办理上述业务或无法取得联系的职工有关情况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未办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的退休人员及“10元户”,由资金中心将其封存账户资金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G系统自动注销职工账户。

3.在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直至最后一笔非满额销户提取。

4.零人零余额封存单位要及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二、增量封存账户常态化管理

即日起新增的封存账户,由单位负责做好分类标示,自办理内部封存之日起30日内,将非“保留”封存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职工基础信息完整准确的,办理转移业务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系统对未按期办理转移的内部封存账户予以警示,逾期5日仍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办理转移。资金中心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特此通告。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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