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5
发文单位: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18-09-25
发文字号: 盐房金管〔2018〕3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对于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工作调动提取公积金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在异地开户缴存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上有盈余的,可以继续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