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bigimg1

扫描关注微信服务号,页面自动跳转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文件名称: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发布日期: 2003-07-07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3〕31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2.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3.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 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

联系我们

400-686-991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