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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09

发文单位: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生效日期: 2019-05-01

发文字号: 深府办规〔2019〕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2.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调整至16%;3.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4. 失业保险费总费率继续维持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二、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调整至16%

三、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总费率继续维持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工伤保险在执行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各参保单位现行缴费费率继续维持阶段性下调30%的规定。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机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合理调整我市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调整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学峰副市长

副组长:吴优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成员:孙福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局长

蒋溪林市司法局局长

汤暑葵市财政局局长

吴红艳市医保局局长

张国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时限要求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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