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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各项规定;2. 各城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3.规范降低或缓缴的审批手续。

建金监发〔2016〕184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各项规定。各地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最低缴存比例也不得低于5%,确保此次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各城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送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规范降低或缓缴的审批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也未办理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地也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于6月20日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业务指导,有关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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