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8
发文单位: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6-08
发文字号: 镇公积金﹝2018﹞5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量化惩戒期限,对违规提取行为,自认定其违规提取之日起2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违规提取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的,自复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规范管理失信信息,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并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社会公共信用系统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量化惩戒期限,对违规提取行为,自认定其违规提取之日起2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违规提取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的,自复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额退回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并在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通报失信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违规提取行为应及时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应同时通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共同规范管理,联合惩戒。
二、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全面推进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尽快建立与公安、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就业、社保、婚姻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三、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加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四、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依法查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户口簿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明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及相关惩戒措施,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家喻户晓,引导缴存职工便捷合规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发现的典型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公开曝光,惩前毖后,提高缴存职工依法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意识。
六、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8日